宁夏师范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宁夏师范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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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师范学院2019年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行为,保证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维护考生合法权益,依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新闻媒体、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四条学校名称:宁夏师范学院(国标代码10753)
第五条办学类型: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
第六条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学校隶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第八条校址:宁夏固原市原州区新区学院路
第九条学校概况:宁夏师范学院坐落于宁夏南部六盘山下历史名城——固原市,是教育部批准具有高等学历教育招生资格的公办普通高等学校,隶属自治区人民政府管理,是宁夏唯一的师范类本科院校。
学校于1975年建立。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更名为宁夏师范学院,升格为本科院校。2012年获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资格。2013年成为宁夏首所师范生公费教育试点学校。2016年成为宁夏首批整体应用转型试点高校、一流学科创建单位,获批外国留学生招生资质。2018年成为硕士学位授权单位、自治区高水平本科教育试点学校、互联网+教育重点建设单位、人工智能助推教师队伍建设试点学校。
学校现有古雁、文苑两个校区,总占地面积93万平方米。图书馆馆藏纸质图书82万册,电子图书87万种,现刊1211种,拥有国内主要网络资源及数据库。学校现有中国语言文学、化学两个一级学科硕士学位授权点和1个教育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有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艺术学、法学、管理学8个学科门类36个本科专业(其中师范类专业22个,非师范或应用型专业14个)。学校已初步形成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不同层次,全日制高等教育、高等教育、留学生教育不同类型的人才培养体系。有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1个、特色专业建设点1个、本科专业综合改革试点专业1个;有一流建设学科1个,宁夏现代教育技术重点实验室1个、自治区级重点学科6个、优势特色学科1个、十三五重点建设专业4个、特色专业6个、自治区产教融合人才培养示范专业5个、技术创新中心2个、高校新型智库1个,自治区高校科技创新平台2个、培育建设创新平台1个。
学校现有教职工545人,其中专任教师402人,教授78人、副教授167人,占专任教师总数的60.95%,有博士47人,硕士266人,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77.86%。专任教师中有国家万人计划哲学社会科学领军人才1人,全国文化名家暨四个一批人才1人,教育部新世纪优秀人才支持计划2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3人,全国先进工作者1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1人,全国模范教师2人,全国师德先进个人1人,全国高等学校优秀骨干教师1人,全国优秀科技工作者1人。自治区第四批国内外引才312计划1人,自治区第五批海外引才百人计划1人,享受自治区政府特殊津贴3人,自治区国家级学术技术带头人后备人选2人,自治区313人才工程4人,自治区科技创新领军人才3人,自治区优秀青年后备骨干人选3人,自治区青年科技人才托举工程3人,自治区塞上名师1人,自治区塞上文化名家1人;有全国五一巾帼标兵1人,自治区级教学名师8人,自治区优秀教师4人,自治区先进工作者2人,自治区教书育人楷模1人,自治区师德标兵1人,自治区9·10奖章5人,自治区三八红旗手1人,自治区巾帼建功标兵2人,固原市六盘英才2人。
学校面向全国18个省市区招生,有全日制在校生7455人,其中专业硕士研究生82人、本科生7113人(含公费师范生1099人)、少数民族预科学生161人。学生就业率连续多年保持在90%以上。
学校与宁夏大学实施联合办学,与华东师范大学建立对口支援关系,与东北师范大学共建马克思主义学院,同北京师范大学、陕西师范大学、屏东大学、静宜大学、韩国又松大学、新加坡南洋理工大学等86所国(境)内外高校建立长期合作关系,与20多家地方企事业单位签订联合培养和服务合作协议。学校先后两次被国务院授予全国民族团结进步模范集体称号,是第四届全国文明单位,首届全国文明校园,连续5年获固原市平安校园称号,被固原市评为园林式单位。
今后一个时期,学校将大力实施质量立校、人才强校、科研兴校、特色名校、文化荣校战略,以自治区高水平本科教育试点学校建设为契机,全面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积极推进转型发展,持续加强内涵建设,加大一流学科建设力度,努力提升人才培养质量,主动对接社会行业,实施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内涵发展、特色发展之路,立足宁夏、面向西部、辐射周边,服务基层、服务基础教育、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努力把学校建成教师教育特色鲜明、多学科协调发展、西部地区知名的教学型师范大学。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下设本科生招生工作小组,负责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十二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有关招生政策和来源计划管理的指导性意见,依据国家、地方发展需要,学校办学条件等,结合近年来各地生源情况和毕业生就业情况分析,合理编制来源计划并报教育厅审核、教育部备案,经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规划处核对确认后向社会发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