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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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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医科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及招生考试工作其他相关文件,为规范招生行为,维护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学校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贵州医科大学2019年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三条院校名称:贵州医科大学

第四条院校国标代码:4152010660

第五条学校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北京路9号(北校区)

邮政编码:550004

贵州省贵安新区花溪大学城(南校区)

邮政编码:550025

第六条办学层次:研究生教育、本科教育

第七条办学性质:公办院校

第八条办学类型:普通高等教育

第九条学习形式:普通全日制

第十条学校主管单位:贵州省教育厅

第三章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十一条贵州医科大学成立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招生考试工作领导小组贯彻落实教育部、省招生委员会招生工作的有关政策,执行学校党委和行政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全面负责学校普通本科招生录取工作。

第十二条招生就业处为学校招生常设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照教育部和上级主管部门规定,具体负责学校本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经教育部审核批准,学校面向全国计划招生,招生计划均以各生源省招生考试机构公布的为准。

第十五条录取批次:体育批次、一本(贵州省)、专项、定向、二本、预科等批次录取。

第十六条学校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源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在招生计划的120%以内。

第十七条我校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加分、降分政策,认可各省(区)市加、降分形成的投档成绩,并作为录取和安排专业的成绩依据。

第十八条进档考生采用专业志愿分数级差的方式进行专业录取。专业志愿间分数级差总分值为5分,即第一和第二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2分,第二和第三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第三和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专业志愿的分数级差为1分,第四(含第四及其之后的所有排序志愿)与调剂专业志愿分数级差为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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