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梧州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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梧州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更好地贯彻教育部依法治招的要求,规范学校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全称:梧州学院,学校国标代码:11354。学校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三路82号(北校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富民二路新民里13号(教师教育学院校区)。
第三条梧州学院是经教育部批准的具有普通高等学历招生资格的公办、全日制普通本科院校,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为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德、智、体全面考核和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研究、决定招生工作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本校组织和实施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日常工作。
第七条梧州学院招生工作在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八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按照国家的有关招生政策,科学、合理地编制招生来源计划。
第九条学校招生办公室将教育部批复的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按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到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招生办公室。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条学校按照理工类、文史类、艺术类分类录取考生,高考改革试点省份按照各省(区、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执行平行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校的考生,采用分数优先原则录取,即按照考生总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考生专业志愿填报顺序择优录取。相同条件下,按总分(总成绩+照顾分,下同)—总成绩(高考各科成绩之和)—语文科成绩—数学科成绩—综合科成绩—外语科成绩(不含口试成绩)排序,优先录取排序靠前的考生。考生所填报的专业志愿都无法满足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成绩调剂到其他尚未录满的专业录取,若不服从专业调剂,作退档处理。平行志愿录取结束后,若仍有部分专业未满额,在征得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未完成计划的招生专业和招生人数,进行征集志愿录取。
第十二条对执行顺序志愿投档模式录取的省、直辖市、自治区,对投档到本校的考生不设置学校志愿分数级差,优先录取第一志愿考生,若第一志愿考生生源不足,可接收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对进档考生,如所填专业计划已满,调剂至其他专业录取。
第十三条学校在网上远程录取时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控制在分省招生计划数的120%以内,具体按相关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各专业录取时不受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四条入学后,非外语类专业学生的外语教学只安排英语课程。
第十五条原则上按已公布的各专业的招生计划进行录取,录取过程中,学校视各专业生源情况,在总计划不变的前提下,对部分专业计划作相应调整。
第十六条艺术类专业录取原则
1.我校未组织艺术类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认可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的艺术联考成绩。按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考生志愿,按照艺术联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高考文化成绩高的考生。
2.我校组织艺术专业校考的省、直辖市、自治区,报考我校的考生须参加我校组织的专业校考。按考生生源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关于艺术类专业的投档规定,对专业校考成绩合格、文化成绩达到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类本科录取控制分数线的进档考生,参照志愿,按照专业校考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择优录取,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考生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艺术联考成绩高的考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