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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考本科《马原》高频考点(三)

考点6:基本规律

一、对立统一规律

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的实质与核心,是宇宙的根本规律。

第一,对立统一规律揭示了事物普遍联系的根本内容和发展变化的内在动力。

第二,对立统一规律是贯穿于唯物辩证法其他规律和范畴的中心线索。

第三,矛盾分析法是最根本的认识方法。。

第四,承认不承认对立统一规律以及矛盾是事物发展的动力,是唯物辩证法与形而上学斗争的焦点和根本分歧。

(一)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

对立统一规律亦称矛盾规律,矛盾是指事物内部两方面之间既对立又统一的关系,也就是事物内部两方面之间既相互排斥又相互联系的关系。简言之,矛盾就是对立统一。矛盾双方的对立和统一这两重关系决定了矛盾具有两种基本属性,即同一性和斗争性。

1.矛盾的同一性

矛盾的同一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联系、相互吸引的性质。它包括两方面的含义: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矛盾双方互为存在的前提,矛盾的一方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作为自己存在的条件,双方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

第二,矛盾双方相互贯通。它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种情形:其一是矛盾双方的相互渗透或相互包含。其二是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相互转化的趋势,即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向自己的对立面转化的趋势。

2.矛盾的斗争性

矛盾的斗争性是指矛盾双方相互排斥、相互对立的性质。矛盾的斗争性具有无限多样的表现形式。

3.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关系

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结的。

首先,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是矛盾的两种相反的基本属性,它们在矛盾运动中所处的地位是不同的。矛盾的同一性是相对的,矛盾的斗争性是绝对的。

矛盾同一性的相对性是指它的条件性。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才能相互依存,共处于一个统一体中,保持事物质的稳定性;也只有在一定条件下,矛盾双方才能相互转化。

矛盾斗争性的绝对性是指它的无条件性。矛盾斗争性的无条件性不是指斗争性的存在可以脱离任何具体条件,而是指无论在任何条件下,矛盾双方都会有斗争。

其次,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又是相互联结、不可分离的。

一方面,同一性不能脱离斗争性而存在,没有斗争性就没有同一性。同一是以差别和对立为前提的,是包含着差别和对立的具体的同一。如果事物永远和自身绝对同一、绝对等同,也就没有矛盾,也不会有事物的发展变化。

另一方面,斗争性寓于同一性之中,没有同一性也就没有斗争性。假若对立面之间没有任何联系,它们就不能结成一个矛盾统一体,因而矛盾斗争也就无从发生。

4.矛盾的同一性和斗争性的作用

(1)矛盾同一性的作用

第一,矛盾双方相互依存,使事物保持相对稳定性,为事物的存在和发展提供必要的前提。

第二,矛盾双方互相从对方吸取有利于自身的因素而得到发展。

第三,矛盾的同一性规定着事物发展的基本趋势。发展是一物转化为他物,但不是转化为任何别的他物,而是转化为自己的对立面。这一转化的基本趋势是由矛盾的同一性规定的。

(2)矛盾斗争性的作用

第一,在事物量变过程中,斗争推动着矛盾双方的力量对比和相互关系发生变化,为质变做准备。

第二,在事物质变过程中,斗争突破事物存在的限度,促成矛盾的转化,实现事物的质变。

(二)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

1.内因和外因的含义

内因就是事物的内部矛盾。

外因是一事物与他事物的相互影响和相互作用,即外部矛盾。

2.内因和外因的关系

第一,内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根据,是第一位的原因。

第二,外因是事物发展变化的条件,是第二位的原因。

第三,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外因对事物发展变化所起的作用,表现在对事物内部矛盾的影响上,也就是通过使矛盾双方的状况和力量对比发生变化,推动事物的发展变化。

因此,事物发展的根本原因是事物的内部矛盾,即事物发展的动力和源泉是事物的内部矛盾。

3.方法论意义

唯物辩证法关于事物发展的内因和外因辩证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党制定和执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以及对外开放方针的重要理论基础。

(三)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

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矛盾问题的精髓。

1.矛盾的普遍性

矛盾的普遍性是指矛盾存在于一切事物的发展过程中,存在于一切事物发展过程的始终。简言之,矛盾无处不在,无时不有。

矛盾的普遍性原理,要求我们必须树立矛盾观点,无论任何时候,对任何事物,都要敢于承认矛盾,正确分析矛盾,并采取恰当的方法去解决矛盾;要坚持矛盾分析的方法,全面地看问题。

2.矛盾的特殊性

矛盾的特殊性有三种情况:其一,不同事物的矛盾各有其特点;其二,同一事物的矛盾在不同发展过程和发展阶段各有不同的特点;其三,构成事物的诸多矛盾以及每一矛盾的不同方面各有不同的性质、地位和作用。

分析矛盾的特殊性就是坚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一方面,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是正确认识事物的基础。只有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把不同的事物区别开来,正确地认识事物。另一方面,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是正确解决矛盾的关键。只有具体地分析矛盾的特殊性,才能找到正确解决某一特殊矛盾的特殊方法。因此,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活的灵魂。

3.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关系,也就是共性与个性、一般与个别的关系,它们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矛盾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互相联结的。一方面,普遍性存在于特殊性之中,一般只能在个别中存在,只能通过个别而存在。另一方面,特殊性中包含着普遍性,特殊性与普遍性相联系而存在。世界上的事物无论怎样特殊,它总与同类事物中的其他事物有共同之处,总要服从这类事物运动的一般规律,不包含普遍性的特殊性也是不存在的。

第二,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是互相区别的。共性只是包括了同类个别事物的共同的、本质的东西,而没有包括个别事物的全部内容和特点。一般比个别更普遍、更深刻,个别比一般更丰富、更具体。

第三,矛盾的普遍性与特殊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互相转化。由于事物的范围极其广大和发展的无限性,在一定场合为普遍性的东西,在另一场合则变为特殊性,反过来也是一样。

4.方法论意义

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辩证关系的原理,是我们坚持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同中国具体实际相结合,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基础。

(四)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

矛盾发展的不平衡性是矛盾特殊性的重要表现。它主要表现为两种情形:一种是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不平衡;另一种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不平衡。

1.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

(1)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含义

在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中,有许多矛盾存在,这些矛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其中有一种居于支配地位、起决定作用的矛盾,这就是主要矛盾,其他处于服从地位的矛盾是次要矛盾。

(2)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关系

首先,二者相互影响、相互作用。一方面,主要矛盾规定和影响着次要矛盾的存在和发展,对事物的发展起决定作用,主要矛盾解决得好,次要矛盾就可以比较顺利地得到解决;另一方面,次要矛盾对主要矛盾有制约作用,次要矛盾解决得如何,反过来影响主要矛盾的解决。

其次,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的地位不是一成不变的,它们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即主要矛盾降低为次要矛盾,次要矛盾上升为主要矛盾。

(3)方法论意义

主要矛盾及其转化的原理,对于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实践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的探索与对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认识有着密切的联系。当我们正确把握了社会主要矛盾时,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就会顺利发展,否则就容易导致挫折。

2.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

(1)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含义

矛盾双方的力量也是不平衡的,其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主导作用的方面是矛盾的主要方面,处于被支配地位的方面是矛盾的次要方面。

(2)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关系

首先,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是相互制约、相互作用的。一方面,矛盾的主要方面支配次要方面,事物的性质主要是由取得支配地位的矛盾的主要方面决定的;另一方面,矛盾的次要方面也制约和影响矛盾的主要方面。

其次,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的地位不是固定不变的,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随着矛盾双方主次地位的转化,事物的性质也就发生了变化。

3.方法论意义

主要矛盾和次要矛盾、矛盾的主要方面和次要方面关系的原理,要求我们在实际工作中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

坚持“两点论”,就是在认识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既要看到主要矛盾,又不忽略次要矛盾;在认识某一矛盾时,既要看到矛盾的主要方面,又不忽略矛盾的次要方面。

坚持“重点论”,就是在认识复杂事物的发展过程时,要着重地抓住主要矛盾;在研究某一矛盾时,要着重地把握矛盾的主要方面。

“两点论”和“重点论”是互相包含、内在统一的。“两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重点论”,“重点论”中内在地包含着“两点论”。坚持“两点论”和“重点论”的统一,就是看问题、办事情既要全面,又要善于抓重点。

二、质量互变规律

(一)质、量、度的含义

1.质

质是指一事物区别于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世界上的事物之所以千差万别,正是因为各种事物都具有自身特定的质。质和事物的存在是直接同一的,特定的质就是特定事物的存在本身。

2.量

量是指事物存在和发展的规模、程度、速度等可以用数量表示的规定性,以及事物构成成分在空间上的排列组合。量的规定性与事物的存在不是直接同一的。

3.度

度是指事物保持自己质的数量限度(或范围、幅度),它体现着质和量的统一。度的两端都存在着极限或界限,叫作关节点或临界点。关节点就是一定的质所能容纳的量的活动范围的最高和最低界限。

在实践上,只有把握了事物的度,才能提出指导实践活动的正确准则,坚持适度原则,防止“过”或“不及”。所谓“注意分寸”“掌握火候”“适可而止”“过犹不及”等,都是要求在实践中坚持适度原则。

(二)量变和质变及其辩证关系

1.量变和质变的含义

量变是事物数量的增减和场所的变更,以及事物构成成分在空间上排列组合的变化。量的变化表现为微小的、不显著的变化,是在度的范围内的延续和渐进。

质变是事物根本性质的变化,是事物由一种质态向另一种质态的飞跃。质变表现为根本性的、显著的变化,是对原有度的突破,是事物渐进过程的中断。

事物的变化是否超出度的范围,是区分量变和质变的根本标志。

2.量变和质变的关系

量变和质变是辩证统一的。

第一,量变是质变的必要准备。质变以量变为前提和基础,没有一定的量变,就不会发生质变。首先,质变必须有一个量变的积累过程。其次,质变必须由量变规定其性质和方向。

第二,质变是量变的必然结果。单纯的量变不会永远持续下去,量变达到一定的程度必然引起质变。

第三,量变和质变相互渗透。一方面,质变体现和巩固量变的成果,为在新质的基础上的量变开拓道路;另一方面,在总的量变过程中有阶段性和局部性的部分质变。阶段性部分质变是事物的根本性质未变,而比较次要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使事物的发展显现出阶段性;局部性部分质变是指事物全局性质未变,而某些局部的性质发生了变化。

割裂量变和质变的统一,就会导致激变论或庸俗进化论。激变论只承认质变,否认量变。激变论在社会政治上表现为冒险主义,认为社会革命无须经过积蓄革命力量的准备阶段。庸俗进化论只承认量变,否认质变。庸俗进化论在社会政治上表现为改良主义,主张社会的发展只能通过一点一滴的改良。

3.方法论意义

质量互变规律要求我们在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过程中,把远大的理想和目标同有步骤、分阶段地踏实苦干、稳步前进的精神结合起来,反对急躁冒进、急于求成。

三、否定之否定规律

1.肯定和否定

任何事物内部都包含着肯定和否定两个方面。肯定方面是指事物中维持其存在的方面,即肯定这一事物是它自身而不是他物的方面。否定方面是指事物中促使其灭亡的方面,即破坏现存事物使它转化为他物的方面。

2.辩证的否定观

第一,辩证的否定是事物的自我否定,即通过事物内部矛盾而进行的对自身的否定。

第二,辩证的否定是联系和发展的环节。首先,否定是事物发展的环节。没有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就没有事物的发展。其次,否定是事物联系的环节。新事物对旧事物的否定不是全盘否定,而是有所保留的否定。

第三,辩证的否定是扬弃,即既克服又保留。新事物既克服旧事物中消极的东西,又保留旧事物中的积极成果。

3.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与曲折性的统一

否定之否定规律的基本内容是:事物的发展经过两次辩证的否定,由肯定阶段到否定阶段,再到否定之否定阶段,从而使事物的发展表现为螺旋式上升和波浪式前进的过程。

否定之否定规律揭示了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事物发展的总趋势是前进的、上升的,事物发展的具体道路是曲折的。

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的统一。如果割裂了二者的统一,会导致循环论或直线论的错误。循环论片面夸大事物发展曲折性、回复性,否认了事物运动变化的前进性。直线论忽视或否认事物发展道路的曲折性。

4.方法论意义

把握否定之否定规律,坚持事物的发展是前进性和曲折性统一的原理,对我们正确认识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具有重要意义。首先,要坚信社会主义的前途是光明的,对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充满必胜的信心。其次,要准备走曲折的路,有克服各种困难的精神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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