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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杭州医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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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医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杭州医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全面衡量,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杭州医学院。

第六条学校代码:13023。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学历证书:本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本科毕业证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由学校授予学士学位;专科学生毕业时,颁发国家统一电子注册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杭州医学院证书。

第九条办学地点:滨江校区(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481号)、临安校区(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颐康街8号)。

第十条杭州医学院是浙江省人民政府举办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行政主管部门为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业务主管部门为浙江省教育厅。学校的办学定位是立足浙江,面向卫生健康一线,培养具有人文关怀理念、求真博爱精神和国际视野的高素质应用型医学人才,建设特色鲜明、优势突出的高水平应用型医学本科院校。

第三章组织结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做出决策。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在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招生政策和规章,具体负责学校招生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将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同时接受各省级教育考试院(或招生办)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浙江省等多个省(市、自治区)招生,具体分省分专业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

第十五条根据生源情况需要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由学校向各省(市、自治区)计划主管部门及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按教育部要求,学校招生工作实行学校负责,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按考生德智体三方面公平、公正、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对思想品德考核不合格的考生,不予录取。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新生的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同类别(批次/段次)控制线以上的生源情况确定调档比例,原则上学校的调档比例为招生计划的100%。

第二十一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教育部等部门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对《指导意见》中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指导意见》规定色觉异常包括:轻度色觉异常(俗称色弱),色觉异常Ⅱ度(俗称色盲),不能准确识别红、黄、绿、兰、紫各种颜色中任何一种颜色的导线、按键、信号灯、几何图形者。

因专业培养需要,惯用左手的考生不能录取到口腔医学专业;有色觉异常的考生,我校以下专业不予录取:临床医学(五年制)、医学影像学(五年制)、儿科学(五年制)、预防医学(五年制)、口腔医学(五年制)、法医学(五年制)、康复治疗学(四年制)、医学检验技术(四年制)、卫生检验与检疫(四年制)、药学(四年制)、护理学(四年制)、助产学(四年制)、医学影像技术(四年制)、应用物理学(四年制)、医学信息工程(四年制)、临床医学(三年制)、口腔医学(三年制)、康复治疗技术(三年制)、医学影像技术(三年制)、医学检验技术(三年制)、卫生检验与检疫技术(三年制)、护理(三年制)、助产(三年制)、药学(三年制)、卫生信息管理(三年制)。考生应结合本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对不符合体检要求者,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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