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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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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教育部有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学院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院名称:西安建筑科技大学华清学院,英文名称:Xi’anUniversityofArchitectureandTechnologyHuaqingCollege。学院国标代码:13679。

第三条学院是经国家教育部批准,由西安建筑科技大合社会力量以新机制、新模式创办的全日制本科独立学院。

第四条学院地址: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幸福南路109号,邮编:710043。

第五条学院招生类别:普通理工类、普通文史类、艺术类、普通专升本。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成立招生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政策,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七条招生办公室是学院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院招生宣传、招生计划编制、招生录取及相关日常工作。

第八条学院招生工作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三章计划与录取

第九条学院录取工作执行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在各省(市、区)招生委员会统一组织下进行。

第十条学院各专业招生均无男女比例限制。

第十一条英语专业要求其高考外语科目为英语,其他专业语种不限,但学院教学安排均以英语为第一外语。

第十二条学院根据在各省(市、区)的招生计划和考生报考情况确定提档比例,提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120%以内,录取时,学院可以根据报考的生源质量情况对各考区的招生计划进行适当调整。在第一志愿生源不足的情况下,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

第十三条学院在调阅档案时,承认教育部和各省(市、区)教育主管部门给予考生的政策性加分;同一考生如有多项政策性加分,只取其中最高一项分值,且原则上加分不超过20分。录取专业时依据考生投档分数安排专业。

第十四条普通文理类考生按照分数优先,遵循志愿的原则安排专业,各专业志愿之间不设分数级差。

第十五条上海市、浙江省的考生依据投档成绩和专业志愿按照专业(专业组)设定安排专业。志愿无法满足时,同一专业组内所含专业之间接受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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