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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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校今年招生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我校今年普通高等教育的本科层次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全称: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
办学类型:民办独立学院
层次:本科
第四条学校地址: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博硕路1488号。
第二章学费标准
第五条学费收取标准
1学前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2汉语言文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3社会工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4应用心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5汉语国际教育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6数学与应用数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200元;
7健康服务与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第学年13200元;
8会计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9工商管理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10国际商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3800元;
11金融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12法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13汽车服务工程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14生物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5000元;
15数据科学与大数据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16200元;
16计算机科学与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17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年16200元;
18数字媒体技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200元;
19日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0商务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1英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2俄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3朝鲜语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4护理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5康复治疗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6中药资源与开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7翻译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6800元;
28播音与主持艺术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29广播电视编导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30音乐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31表演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32舞蹈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33影视摄影与制作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9200元;
34视觉传达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35美术学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36环境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37服装与服饰设计专业学费标准为每生每学年18000元。
第三章学历证书颁发
第六条学生完成培养方案要求的教学内容,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本科毕业生由东北师范大学人文学院颁发国家规定的本科毕业证书。
第四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及有关程序
第七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校内资助政策体系主要内容
为帮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帮困、助学、育人工作。在政策方面,除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服兵役高等学校学生国家教育资助、基层就业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我校还设立生源地助学贷款、校级奖学金和校级勤工助学等资助体系。具体如下:
1.按照国家相关要求,我校开通了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工作。
2.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我校学生享有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权利。
3.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我校学生享有退役士兵教育资助、服义务兵役国家教育资助、直招士官国家教育资助等受助权利。
4.我校奖学金设立:一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1%,每生每年1000元;二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3%,每生每年800元;三等奖学金获得者占参评学生总人数的6%,每生每年600元;单项奖(多元成才奖)的评选,根据学生取得实际成绩,各院(系)申报,经学校评审后,确定人选名额,每生每年1000元。
5.我校勤工助学岗位设立:为保证学生在校园内勤工助学活动的正常开展,学校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基金来源为学校专项经费。设立固定勤工助学岗位170个,勤工助学岗位工资不低于10元/小时。
入学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在家庭户籍所在地的县(市、区)级教育部门申请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用于解决学费和住宿费,同时,我校从学费收入中提取5%的经费用于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入学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新生如暂时筹集不齐学费和住宿费,可在开学报到的当天,通过学校开设的绿色通道报到。入校后再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核实认定后采取不同措施给予资助。
第八条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对象及相关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学生。学生需向学校申报家庭经济困难,由学校根据有关部门设置的标准和规定的程序、以民主评议方式认定。学校根据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结果,按照资助政策相关规定予以相应的资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