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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浙江师范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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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师范大学2020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等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浙江师范大学招生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2020年浙江师范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四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和社会各方面的监督。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浙江师范大学。

第六条学校代码:10345。

第七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颁发毕业证书及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浙江师范大学。

第九条办学地点:

校本部:金华市迎宾大道688号。

杭州校区:杭州市萧山高教园区耕文路1108号。

第十条学校简介:浙江师范大学创建于1956年,1985年更名为浙江师范大学,2015年入选浙江省第一批重点建设高校,连续10年在多个有影响力的大学排行中进入全国百强。学校本科教学业绩考核、毕业生对母校总体满意度稳居浙江省本科院校前列,毕业生总体就业率一直保持在95%以上。

学校现有全日制本(专)科生26000余人(含独立学院),研究生5600余人,留学生3000余人。学校现有71个本科专业,8个一级学科博士点,1个专业博士学位授权点,28个一级学科硕士点,13个专业硕士学位类别,7个博士后流动站,2个国家111计划学科创新引智基地。数学、化学、工程学、材料学4个学科进入ESI全球前1%,20个学科列入浙江省一流学科。拥有国家级一流本科专业建设点13个,国家级课程17门,国家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4个。拥有中国科学院院士1名、共享中国科学院院士5名、中国工程院院士1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5人,青年长江学者2人,国家突出贡献专家3人,国家万人计划领军人才2人,国家万人计划教学名师1人,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25人。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学校成立招生委员会,下设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决定招生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及其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监督电话:0579-82282319。

第四章招生计划和录取原则

第十四条学校面向全国所有省(市、自治区)招生,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五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招生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由学校确定调档比例,按照顺序志愿(传统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20%以内;按照平行志愿投档的批次,调档比例原则上控制在105%以内。新高考改革省份平行志愿的投档比例为100%。

第十六条对考生身体健康要求,学校按照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执行,《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学校及有关专业均不予录取。

第十七条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八条外语语种不限。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第十九条学校对单科成绩有要求的专业(类):

外语单科成绩要求:文科试验班类、理科试验班类(自然科学)、理科试验班类(工程技术)、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120分,法语专业≥115分,汉语国际教育专业≥110分,艺术、体育类专业≥60分,软件工程专业(与英国伍斯特大学合作办学)≥90分。

以上成绩以150分为满分计算,具体按各省普通高考实际单科总分等比例换算。如单科成绩符合条件的生源不足,学校本科招生录取工作领导小组可视情况适当降低单科成绩要求。

第二十条学校认同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一条学校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关于投档的有关规定。

1.浙江省生源

浙江省的专业(类)进档考生如存在高考总分和位次号相同,优先录取综合素质评价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

2.省外生源

省外进档考生按照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专业(类)之间不设级差;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优先录取总分名次高(未公布名次的省份则参照该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排序)、语数外总分高、专业(类)相关科目分数高的考生。当考生填报的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时,对服从专业调剂者,从高分到低分调剂至未录满专业(类);对不服从专业调剂者,予以退档处理。

江苏省按投档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要求选测科目2B及以上,必测科目等级均合格(即5合格)。在投档成绩相同的情况下,按照江苏省同分排序规则进行录取,若仍相同,则优先录取选测科目等级高的考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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