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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红河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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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河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招生工作,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确保招生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我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考生的德智体美水平,择优选拔人才。

第三条我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纪检监察、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学校名称、办学层次及类型

1.学校代码和全称:10687、红河学院

2.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国家公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

3.颁发毕业证书、书的学校名称:红河学院

4.办学地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学府路中段,邮编661199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委员会,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战略、招生政策,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招生委员会由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校友代表组成。主任由校和校长担任。

第六条红河学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贯彻落实相关招生工作政策,执行学校党委有关招生工作的决议,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决策、审议招生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红河学院招生办公室是学校组织和实施招生工作的常设机构,负责学校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八条红河学院招生工作在学校纪委的监督下进行。

第三章招生计划

第九条按照教育部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编制工作要求及云南省教育厅对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规模统筹安排,我校分省分专业计划根据本校人才培养目标、办学条件等实际情况,统筹考虑各省(市、自治区)考生人数、生源质量、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趋势、毕业生就业质量和去向、考生对各专业的认可度等因素综合考虑制定。

第十条我校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计划、专业以当地省级招生考试管理部门公布为准。

第十一条我校将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作为预留计划,用于均衡各省(市、自治区)生源质量及解决同分数考生的录取问题。

第四章录取原则

第十二条我校认可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投档的政策规定。

第十三条我校录取按照分数优先、遵循考生志愿、专业志愿间无级差分的原则依次择优录取。具体录取方式为:在同一投档批次内,将投档至我校的考生按投档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按分数优先的原则依次录取。对单个考生而言,先录取第一专业志愿,当分数未达到第一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时,看是否达到第二专业志愿录取分数线,依此类推直至录取到最后一个专业志愿。在考生所报专业志愿均未被录取情况下,对服从专业调剂者,可调到未录满专业;对不服从调剂者,作退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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