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嘉兴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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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学院2019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级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广大考生及其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本章程适用于2019年嘉兴学院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学校概况
第五条学校全称和国家代码:嘉兴学院,10354。
第六条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全日制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七条颁发毕业证书及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学院。
第八条办学地点:越秀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梁林校区地处浙江省嘉兴市嘉杭路118号,平湖校区地处浙江省平湖市宏建路888号。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九条学校成立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专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并对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第十条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条学校监察处对学校招生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督。
第四章招生计划及批次
第十二条学校2019年面向全国30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和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求情况,结合我校自身的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兼顾地区平衡等原则,确定生源计划的编制。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三条学校各专业按照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批次招生。
第十四条学校对按专业大类招生的学生采取1+3模式,学生在完成一年的大类基础课程学习后,根据自身的专业发展目标、兴趣特长和相关专业成绩等进行专业分流,正式进入确定后的专业学习,具体实施按照相关专业(大类)分流的实施方案执行。
第十五条学校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安排在普通类提前录取。具体计划和专业详见《嘉兴学院2019年三位一体综合评价招生章程》。
第五章录取规则
第十六条招生录取工作严格遵守教育部、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执行学校负责,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制度,严格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的原则,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
第十七条学校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主管部门提供的当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生源情况,调阅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视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八条学校录取的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九条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教育部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的规定执行,其中《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中明确学校可以不予以录取、学校有关专业可不予录取的,我校原则上按不录取执行。按专业大类招生的考生,专业分流时,不得分流至受限专业。
考生应结合个人高考体检结果合理填报志愿,录取中因考生体检原因造成的退档由考生本人负责。学校在新生入学后进行体检复查。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